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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布者:孫維佳發布時間:2021-10-29瀏覽次數:2066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的優秀高等職業技術人才,促進我校良好學風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國家教育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本校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鍛煉身體、見義勇為、創新創業、道德風尚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大二、 大三在校學生。

            第四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種類:綜合獎學金、專項獎學金等。

            第二章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3、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規范執行大學生守則和學院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物、熱愛勞動、勤儉節約、思想品德好;

            4、學習勤奮、嚴謹踏實、勇于進取、成績優良、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5、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6、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心健康、樂于助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

            1、本學年所規定的必修課程考試中有不及格者(補考合格亦 不可申請);

            2、本學年受到校紀校規的處理處分,及有處分尚未解除;

            3、缺乏誠信,故意拖欠學費、住宿費、書本費等費用者;

            4、所在寢室被列為不達標寢室。

            第三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第七條 優秀獎學金評定工作要堅持民主、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十月啟動評定。

            第九條 個人申請。在學校規定獎學金評定期間,學生本人對照獎學金評選條件,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總結自己一年來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表現情況。

            第十條 班級評議。班委會在輔導員(班主任)的指導下,對提出獎學金申請且基本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評議,并根據擬定的比例,初步確定本班級獲得獎學金學生名單及等級。

            第十一條 學院審核、公示。各學院匯總各班級獎學金初評結果,嚴格把關,寧缺勿濫,審核后在院內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處。

            第十二條 學生處復審。學生處對各學院上報的獎學金評定結果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報學生工作委員會審議,最后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行文。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和獎金發放

            1、學校每年11月下旬,對獲獎者進行表彰,獲獎情況載入學生檔案。

             

             

            2、財務處根據學生處匯總的《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發放單》,將獎學金匯至獲獎者關聯的銀行卡。

            第四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1、學校從事業收入中劃撥的專項經費;

            2、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歡迎校外單位設立各種獎學金。校外獎學金的評選、發放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綜合獎學金。綜合獎學金的獎勵等級、金額、比例及評定辦法如下:

            等級

            每學年獎學金金額

            獲獎

            學生比例

            評定必要條件

            綜合素質測評

            學年加權平均分

            體質測試成績×50%+課外鍛煉成績×50%

            一等獎

            2000

            2%

            90

            80

            85

            二等獎

            1000

            5%

            85

            75

            80

            三等獎

            500

            10%

            80

            70

            80

             

            1、綜合獎學金的評比依據為每個學年的加權平均成績,計算公式為:學年加權平均成績=∑(本學年修讀所有課程成績X課程學分)/∑(本學年修讀課程學分)。(以教務處公布的為 準,下同。)

            2、如果評定學年沒有參加大學生體質健康測試,該部分則不予計算,不得參加綜合獎學金的評定。

            3、綜合獎學金獲得者除應符合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上表所列的必要條件。

            4、對在各項比賽和活動中表現突出,獲得市級及以上獎勵者,可在同等條件下可適當放寬條件。

            5、綜合獎學金獲得者須在當學年獲得校級以上(含)榮譽稱號或專業學科類獎項,不包括專項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社會服務獎、道德風尚獎、校園文化活動獎、創新創業獎、技術技能獎等專項獎學金。

            專項獎學金的評定辦法為:學年內綜合素質測評合格或良好以上,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的基本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社會服務獎

            在社會工作、志愿服務中成績突出,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合格、獲得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志愿者等榮譽稱號的,可申請社會服務獎,頒發200元獎金。

            2、道德風尚獎

            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或在感恩、誠信、見義勇為等方面表現突出、事跡具有典型性(經認定后),獲得道德風尚標兵榮譽稱號的,可申請道德風尚獎,頒發獎金400元。其中獲得國家級表彰的頒發獎金2000元,獲得省級表彰的頒發獎金1000元,獲得市級表彰的頒發獎金600元。

            3、校園文化活動獎

            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及格、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的學生,可申請校園文化活動獎,并頒發獎金若干元。其中一等獎、二等獎須獲得校園文化活動標兵榮譽稱號。

            ⑴校園文化活動一等獎

            市級及以上大學生文化藝術展演、書法、美術、攝影、演 講、體育等專項比賽一等獎、二等獎獲得者,頒發1000元獎金。

               ⑵校園文化活動二等獎

            市級及以上大學生文化藝術展演、書法、美術、攝影、演講、體育等專項比賽中三等獎、鼓勵獎獲得者,頒發500元獎金。

            ⑶校園文化活動三等獎

            在校級校園文化活動中有突出表現并獲一等獎、二等獎者,頒發200元獎金。

            校園文化活動集體項目不參評校園文化活動獎。

            專業技能、學科類比賽不參評校園文化活動獎。

            計入智育成績的比賽不參評校園文化活動獎。

            4、創新創業獎

            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無不良社會反映。具有創業創新精神和爭先創優意識,創業創新業績顯著,富有發展潛力,典型事跡對在校大學生具有引領示范作用。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合格、學年加權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的學生,獲得創新創業標兵榮譽稱號,可申請創新創業獎,頒發獎金500元。

            5、技術技能獎

            評定學年必修課無不及格(不含補考),該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良好以上的學生,獲得技術技能標兵榮譽稱號,可申請技術技能獎,頒發獎金300元。

            第六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的責任及義務

            第十八條 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國家及學 校各項規章制度,遵紀守法。

            第十九條 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已獲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如發現有弄虛作假、 欺騙組織的行為,撤銷其所得榮譽,停發或追回已發獎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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