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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者:董波發布時間:2018-10-25瀏覽次數:4567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育部200616號文)和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全面提高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意見》(蘇教高〔20131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學院教學督導組織機構,進一步加強對學教學工作的監督指導,保證學院教學督導工作有序、規范地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學督導是學院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教學督導工作的目標是通過行使對學院教學工作監督、評價、指導、服務等職能,不斷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督促整改,促進學院教學管理水平持續提升,推動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二章  教學督導組織機構

            第二條  學院成立教學督導團,由院長總負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成員由督導與評估辦公室、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院督導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督導與評估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和實施教學督導工作,學院教學督導團組織開展全院教學督導活動

            教學系成立教學督導組,系主任為系督導組負責人,安排督導聯系人。教學系教學督導組組織開展本系教學督導工作。

            第三條  院教學督導員的基本任職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政治立場堅定,關心學院建設發展,致力于教學改革,師德高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求真務實,責任心強,富有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有團隊協作精神。

            2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規,了解教育規律,注重學習并吸收先進的教育思想,政策水平較高,治學嚴謹,長期從事教學工作或教學管理工作,熟悉高職教學規律和教學工作。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豐富,有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和專業學術水平、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教學評估能力

            3、教學督導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職稱,長期從事學院一線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兼職教學督導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職稱,個別情況可放寬至具備研究生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4語言表達和文字總結能力強。

            5、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四條  教學督導員聘任程序

            1、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院督導員由督導與評估辦公室考核推薦,經院長辦公會審議,由院長聘任,頒發聘書。

            2、督導員聘任期限為一年,可連聘連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計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者,原則上終止聘期。

            第三章  教學督導的主要工作職責

            第五條  對全院教學工作進行全程監控、全面檢查、調查研究、質量評估,為全院教學工作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六條  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學院的教學督導工作。制定教學督導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工作總結,開展經驗交流。

            第七條  深入教學一線開展對教學各環節的檢查、分析、評估及反饋。對于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及時向教學管理部門或教學系分管教學領導反映,確保學院教學管理部門的相關規章制度得以執行。

            第八條  有重點地開展督導和調查研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發現并研究學院教學改革與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為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議與咨詢,匯總督導反饋信息,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議。

            第九條  積極探索督導工作的新思路,嘗試建立基于我院教學效果分析基礎上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對在校生學習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向學院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條  建立教學督導工作檔案(包括電子檔案),通報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的開展情況、綜合性教學檢查及年報年檢信息與結果。

            第十一條  巡視、檢查課堂教學,發揮在教學質量保證和監控體系中的協調職能

            第十二條  設計教學督導項目的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完善科學客觀的教師評價體系和學生評價體系,進行教學督導、教學評估、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研究。

            第十三條  學習借鑒其他高職院校教學督導先進經驗,改進督導方法。充分發揮系統網絡優勢,開展網上調研和督導活動,利用督導員E-mail信箱、BBS 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聽取意見、及時反饋、解決督導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

            第十四條  承辦院領導和上級教學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教學督導工作制度

            十五實行教學督導院教學督導負責制。學院相關教學督導工作按照院教學督導團研究制定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十六堅持例會制度。學期初,召開督導全體成員會議,根據學院關于教學督導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并制訂教學督導工作計劃;學期末,召集全體成員會議,全面總結教學督導工作,向學院提交教學督導工作總結報告和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總結報告包括督導工作基本情況、教學基本情況、主要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第五章  教學督導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第十七條  教學督導工作形式

            1、院教學督導負責制定全院每學期教學督導工作計劃,組織全院教學督導活動。教學系督導組根據學院每學期教學督導工作計劃制定本系教學工作計劃。

            2、組織對本院相關教學活動進行抽查、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對重要問題,應及時上報院領導討論解決。

            3、院教學督導在教學督導工作會上,對教學督導情況(如教學秩序、突出事跡、出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意見)進行匯報總結,并提出有關建議。

            4、教學督導工作,可以與教學管理部門、教學系的相關活動有機結合進行。

            5、實地督導調研與網上督導調研相結合,逐步加強網上檢查比重和力度。

            6、視具體情況,可組織進行專項督導工作。

            第十八條 教學督導工作的基本方法

            1信息收集。借助日常例行的教學和管理工作程序,收集數據資料。

            2、聽課評課。對課堂教學設計、教學模式、教學效果等進行評議。

            3、評教、評學問卷調查和座談訪談。進行普遍調查或抽樣調查。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和反映。

            4、評估、評價。依照學院的要求,對全院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管理工作進行評價。

            5、總結與反饋。每年年底教學督導團對一年的教學督導工作進行總結,提供教學督導工作年度總結報告,并將在教學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教學管理部門和教學系提供反饋意見。

            第六章 教學督導員的工作紀律和要

            第十九條  教學督導員的工作紀律

            1、教學督導員按照學院教學督導團制訂出的教學督導工作計劃開展工作,并接受學院教學督導團的監督。

            2教學督導工作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合理、依據科學。

            3、教學督導員要遵守工作紀律,未經同意,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教學督導評估意見。

            4、教學督導員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打擊報復、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權益。教學督導員違反紀律,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教學督導員的工作要求

            1、教學督導員工作均需按規定作好書面記錄,填寫相關表格。

            2、教學督導資料應及時匯總、定期歸檔,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學督導檔案。

            3教學督導員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要堅持標準,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對于因教學經驗不足,教學方法有待改進的青年教師要熱情幫助,重點指導,使其盡快勝任工作,保證教學質量。

            第七章  教學督導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學督導員的管理

            1學督導員由學院授權督導與評估辦公室負責管理和考核教學督導員的工作考核結果由督導與評估辦公室上報學院人事管理部門

            2、學院有關部門和各教學教輔部門應充分認識教學督導工作的重要性,對教學督導員的工作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阻撓教學督導員進行調研和督導。

            第八章  教學督導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教學督導員的待遇

            1. 學院督導團活動經費和教學督導員(含外聘督導員)津貼均按學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2、教學督導經費納入學院專項經費。

            第九章  附  則

            二十三全體教師和學生要自覺接受教學督導員的監督、檢查,虛心聽取意見與建議;各教學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教學督導團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被督導的單位或個人對督導意見有異議,有權向學院教學督導團或主管院領導提出申訴,要求復查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院督導與評估辦公室負責解釋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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