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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實施辦法

            發布者:王炫發布時間:2018-06-19瀏覽次數:3670

            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實施辦法

            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親切關懷,為認真做好我校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財教[2007]136號)、《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8]10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

            1.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具有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正式學籍的普通專科在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五年制高職四、五年級在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本辦法中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按照《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暫行)》確認,并已在我院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建檔備案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二、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無違反校紀校規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除一年級學生外,原則上上學年考試成績無不及格者。

            三、普通全日制專科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3000/生·學年,主要資助學生的生活費用支出。根據《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暫行)》的辦法,我院認定標準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等,資助的標準為:一般困難2000/生·學年,困難3000/生·學年,特殊困難4000/生·學年。

            四、名額下達和比例

            1.國家助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的資助比例下達。

            2.學校在接到資助名額后,根據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和比例,及時將分配名額下達到各學院。

            五、申請、評審程序

            1.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國家助學金的評審范圍嚴格控制在按照《南京城市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之內,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3.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每年9月底啟動,10月中旬前結束。評審工作須嚴格按照“學生申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初審(資格審查、確定檔次)→校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復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批→上報”的程序進行

            4.評審工作在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的組織下評審,由學生處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統一安排,各學院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具體負責。

            5.各學院要廣泛宣傳,嚴格評審條件和工作程序。在學生個人申報、班級評議的基礎上,由學院黨總支在限額內根據條件預審后,提交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初步人選名單,初步人選名單公示5天,無異議后,各學院將初步人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處。

            6.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復審,提出學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認定建議名單,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經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各校區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時將審定結果報省教育廳。

            7.同一學年內,普通全日制專科學生中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院長特別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

            六、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1.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2.學校收到國家助學金后,分十個月發放,每月按400元、300元、200元的標準打入學生關聯銀行卡發放給獲資助學生。

            3.學校監察、審計部門對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發放進行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七、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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